索 引 号: | xhxhbj/2024-01295 | 主题分类: | 政务信息 | 发布机构: |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|
发文日期: | 2024-04-19 | 文 号: | 有 效 期: | 有 效 | |
名 称: | 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港平佳居家具厂) |
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(香河县港平佳居家具厂) | ||||
发布机构: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发布日期:2024-04-19 | 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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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廊环不罚决委(香河)〔2024〕03002号 香河县港平佳居家具厂: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 92131024MA0FLW1T6T 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孙艳平 地址:香河县渠口镇宣教寺村 根据 检查发现 ,本机关于 2024 年 3 月5 日对你(单位)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。现已查明,你(单位)于2024年3月5日补漆作业时配套治污设备开启,但紫外线灯管全部未亮,重启后治污设备正常运行。本机关认为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条“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并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;无法密闭的,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。”的规定。有关事实有《现场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、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。 鉴于你(单位)属于本年度首次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》中第八条第一款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子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”的规定,决定对你(单位)不予行政处罚。 你(单位)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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